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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概念问题

《中原智库》(2020)  刘用军2021-01-19

一、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新时代,这是现实命题,应该和之前有所不同,就是更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美好事物,特色是美好的,制度也是美好的。美好的基本判断是更有利于人民幸福,更适合中国人民。现在我们有特色,但很多还是特点,特色的艺术性还不强;我们有制度,但制度的科学性,特别是微观领域以及制度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因此,宏观上的制度还不是成熟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还在过程中,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系统,具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层级、治理分工,这些要素之间有机衔接、和谐融洽才能是体系。现在我们的体系之间更多是外部强制性联系,内在性联系不足,体系化名不副实。立法和司法、执法之间的传导性还有问题;行政和司法之间、政策和法律之间、政府和社会之间还不够协调。表面上这些体系都有了联系,但不是内在的而是机械的外在的联系。这种治理体系有待提升。  

治理能力还停留在治理手段层面。手段是能力的重要体现,但还不是能力。譬如治理环境和保障民生之间的矛盾,土地征迁中的违法,信访处理的简单化、推诿化,脱贫过程中的上级压指标现象等。治理不是管理和管制,更多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双主体治理,社会要有充分的自治空间,而现在国家管得还比较长、宽、死,社会自治没能跟上,导致国家治理能力变成了国家管制能力。管理者疲于奔命,谨小慎微,仍然捉襟见肘。治理能力远远没有上升为治理艺术。  

如前所述,只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变成了善治,而不是简单的机械性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得到良好体现。  

二、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认识、现状与问题  

笔者认为,法治国家无法直接建设,其具体抓手就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或者说,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叠加就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内涵建设主要体现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两个环节。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法治政府变成了政府法治,法治社会变成了社会法治,因而法治国家变为了国家法治。这其中的区别很大,后者导致的结果可能使法治又回到法制状态。  

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法治国家的形成主要在于何谓法治,法治主要在于何谓法,对法和法治取得最大程度的共识,即大家能够基本判断出来什么是法,这是法治成熟的关键。当前,法是什么、法治是什么,发言权基本垄断在政府手中,这里所指的政府是广义的,包括整个国家管理阶层。社会对法和法治的认知不买政府的账,与政府认识冲突较严重,结局就是政府处处在“依法行政,乃至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但民众认为那不是法。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法治是靠强力灌输下去的,社会缺乏法治的信仰,法治社会建设不起来,反过来,这种政府法治可能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比如,辩护人对罪与非罪的认识,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往往都不同于政府和司法。善治要求政府和社会都在法治之中,而不是政府站在法治之外,社会站在法治之中,政府单方来理解和贯彻法治。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