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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中原智库》(2019)  苗长虹2019-11-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强调要“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强化考核问责”。河南由于地处南北、东西过渡地带,又是全国首屈一指的人口和粮食大省,独特地理区位和污染密集型产业占比较高的传统产业结构,决定了其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异常艰巨。要实现中原在防治污染攻坚战中更出彩,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充分认识强化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在防治污染攻坚战中“牛鼻子”的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强化环境治理绩效与问责机制的基础

  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切实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高度,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生态兴则文明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广大党政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和“什么是政绩”“为谁树政绩”“如何树政绩”等问题的大讨论,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当地政府主体责任的认识,着力提高政府官员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使其在实践中自觉谋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在绩效考核中要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了政绩考核体系,摒弃了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评价标准。但是,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还不够突出,各级政府尚缺乏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的责任清单;政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可操作性亟待加强;要抓紧制定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要将环保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官员奖惩密切挂钩,对于环境保护不力的官员要严格执行“环保约谈”和“一票否决”等措施,对于在环境保护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则应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以提高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绩效水平。

  当前,一些环保指标作为“硬任务”虽层层下达、逐级监督,但在环境保护领域重治理轻预防、重治标轻治本、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等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懒政怠政”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某些地方还一度出现了“一边排污被约谈、一边纳税被表扬”的怪象。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治理起来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既不能单就环境保护而抓环境保护,更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在肯定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努力的同时,也要警惕在环保绩效考核重压之下可能出现的用不切实际的目标“吊胃口”和“突击完成任务”等治标不治本的跑偏心态。要制定系统化的环境保护问责机制,把对民许诺与干部考核统一起来,坚决打击利用“空头支票”消费政府公信力的不良行为。

  三、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监督下的常态化长效问责机制

  公众和各种媒体是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政府进行环境治理过程中,公众和媒体的积极参与可以加强对污染排放行为和政府部门的广泛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环境治理效率,也有利于建立常态化的环境保护监督和问责机制。因此,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公众和媒体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过程,是提高环境绩效考核重要手段。

  要强化环境绩效考核的作用,尽快建立多元主体监督下的常态化长效问责机制。党政干部要本着对民众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带头落实环保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充分发挥环保督察和环境保护问责的震慑性效应;要完善区域联防联治的机制,变“逐底竞争”为“竞争向上”;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作者系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