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旧版

坚持全面依法治省 建设和谐平安河南

《中原智库》(2015)  张嘉军2019-11-25

  一、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体系与监督体系,“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

  权力的行使需要边界,没有边界的权力易于导致暴力、易于导致腐败。为了让权力更好地为国家、为社会、为广大民众服务,依法治省的首要前提是应当建立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让权力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能够确保权力不被污染、不被扭曲。同时还要建立权力行使的“阳光体系”,将一切权力的行使晒在阳关之下,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社会的监督,还有利于权力的行使能够最大限度契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二、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的观念

  当前依法治省所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特别是在司法领域。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并不依据客观事实,而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对方没有证据而胡搅蛮缠。让一个案件翻过去颠过来,当事人不断上访闹事,让法院等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很多时候并非是当事人不懂法,相反是故意钻法律的空子,是不诚信的表现。这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矛盾和冲突的存在和出现。依法治省首先要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的体系和观念。一是建构诚信机制。在银行、民航、酒店、餐饮、房地产、汽车等机关和企业等建立能够联网的客户诚信档案,并建立诚信的等级,一旦某个人不诚信,都将在诚信档案中有所记录,而且这些记录可以查阅。在整个社会建立完整的诚信体系。二是建立违反诚信的惩戒机制。当某人违反诚信时,将按照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制裁和行为限制。诸如违反诚信达到一定等级,将不能从事就业、贷款、乘坐飞机、购买房屋以及其他消费等等。这样就会让这些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自然不会再随意违背诚信而恶意行为。

  三、树立司法权威尊重司法规律

  当前的司法机关并没有权威性,法院的判决可以随意改判,今天判张三胜诉,后天判李四胜诉,大后天有可以再判张三胜诉。这样的司法能够让社会尊重吗?这样的司法具有权威吗?失去权威的司法能够让大众折服和信仰吗?显然不会。为了让司法获得整个社会的尊重和信仰,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真正承担起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让司法机关成为依法治省的急先锋,就应当: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二是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三是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执法;四是尊重司法的终局性;五是严格错案的终身追究制。

  四、建立大局观摈弃部门利益

  当前各个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更多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而进行,即“屁股决定脑袋”。诸如检察机关为了完成工作量,对于自侦案件在定性上明明错误,但是依然坚持提起公诉,甚者对法院进行不当影响,硬性要求按照公诉内容判决,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四处上访。当前我省要实现和推进依法治省战略,就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定这种部门利益驱动型工作方式。

  五、建立信访法治化体制

  信访是当前社会的一个安全隐患,很多机关部门“畏之如虎”。也正是因为信访导致很多机关部门的行为扭曲,背离了正常的行使轨道,严重影响很多机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法院,很多判决之所以被多次发回重审、多次被改判,一个案件被翻过去颠过来,不停地折腾的背后都有信访的影子。为了让我省社会秩序特别是让信访混乱局面获得好转,必须坚持信访的法治化治理。一是建立信访处理法治化。对于依照法律规定,现有处理或者判决是正确的,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决不能因为维稳而扭曲事实、背离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二是建立信访的终结机制。对于省级一级机关已经定性的案件,对于信访人再次信访的,信访机关不得再受理。

  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需要全社会对秩序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及时高效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只有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将众多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和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让广大民间和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承担起大量民间和社会纠纷矛盾的化解工作,并把这一机制作为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建立行政机关纠纷化解机制。在大量民间或社会纠纷不能被第一道防线所化解时,让行政机关成为化解的第二道防线。行政机关要勇于担当,积极承担起纠纷和矛盾化解的重任,不得将矛盾和纠纷外推;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现有司法机关纠纷化解机制中不完善不公正之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系统,让其真正肩负起我省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