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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中原智库》(2015)  郭学德2019-11-2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2日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抓住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要害,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领导干部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关键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根本保证,领导干部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关键。领导干部这个群体人数虽然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这是由是由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在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实践中所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扮演的特殊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特殊社会岗位所决定的。

  第一,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组织者、推动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所承担的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这一特殊社会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必须做到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率先示范、作出榜样,必须成为依法治国的积极组织者、大力推动者和主动参与者,发挥好正能量。否则,就有可能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

  第二,领导干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者、示范者。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政治精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扮演着领导者和示范者的社会角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决定着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也影响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良好的法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能力。

  第三,领导干部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受托者、行使者。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各级领导干部只是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来行使公共权力,并为人民服务和谋取福祉。由于权力具有天然和内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必须依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对在国家管理实践中处于特殊社会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否则,领导干部就有可能成为法治的破坏者和社会的危害者。

  总之,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在依法治国和国家管理实践中所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扮演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特殊社会岗位,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关键,因此,切实落实依法治省各项任务,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实践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其发挥好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表率作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首先,要成为尊法的模范。尊法是学法守法用法的基础。要成为尊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治。尊崇法治、敬畏法治,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此,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更没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权力,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次,要成为学法的模范。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成为学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些领导干部甘当“法盲”,不作为、乱作为,以己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领导干部要弄明白法律规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用权。

  再次,要成为守法的模范。守法是尊法学法的必然要求。要成为守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领导干部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最后,要成为用法的模范。用法是领导干部学法的目的。要成为用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

  三、努力完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制度

  首先,要确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导向和标准。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选人用人时,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门槛”,把好选人用人关,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禁将那些法治意识淡薄、不守规矩、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其次,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法治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计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并进行量化细化。比如,探索实行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任职资格制度,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法治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测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又比如,探索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以及依法用权情况、违法违纪情况、重大法治事故情况等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其提拔使用、职务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逐步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和选人用人机制。

  最后,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相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监督与作风监督、巡视监督、领导班子考核结合起来,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坚决纠正法治不彰的问题。

  (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