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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中原智库》(2015)  王永苏2019-11-25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的共同遵循是客观规律,共同追求是公平正义,共同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必须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坚持全面依法治省与全面深化改革两位一体,有机结合,互促共进。用改革的思路和举措破除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开放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以良法善治引导、推动、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巩固拓展改革开放成果,实现改革和法治协调推进,使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

  一、以改革开放为良法善治提供基础

  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要靠深化改革;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要靠深化改革;应对“四大考验”、避免“四大危险”,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和健全监督体系,切实防治腐败也要靠深化改革。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最大共识为基础的最高规则,规定和调整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公平正义,具有相对稳定性。改革实践具有变动性、创新性。体制机制不合理,改革不到位,经验不成熟,规则不稳定,不宜急于上升为法律,以免阻碍改革创新。总的看来,没有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就不可能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体制、政策,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就缺乏健康的社会基础。当前我国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等等,都与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只有扎扎实实深化有关的体制机制改革,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决不能简单地以改革不符合现行法律就否定改革,也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迟滞改革,而是应当及时按程序废止那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从历史的总趋势看,法律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客观规律,不体现公平正义,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变法使之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公平正义,变法就是改革。

  二、以良法善治规范巩固改革开放成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以法治代替人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只有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得到切实保障,人们才有安全感,才有可能调动广大民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才能吸引人才、资金,才能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才能实现长治久安。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被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改革开放成果,必须上升到法律来规范、巩固、拓展,避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完善立法体制,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把握和尊重客观规律,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使立法工作同改革开放相适应,保障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善治打好良法基础。

  三、以良法善治为改革提供保障

  我们讲改革是一场革命,实际上改革比革命更难。我国历史上的改革变法多以失败告终,商鞅变法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商鞅本人却付出了血的代价。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牵涉面广、关系复杂、矛盾突出,利益协调难度大,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大,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比较大,对改革和改革者的要求相当高,稍有不慎很容易“中枪倒下”。我省过去就曾经有过因改革方案设计不周密、提法太超前、程序和宣传方式不科学导致改革中断、干部受挫的教训,时人感叹“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在今天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以法治来保障推进改革。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改革和法治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走了法律程序,改革的科学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就会大大提高,成功就更有保障。

  (作者系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