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制定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面对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现状,筑牢庞大的群体权益“保障网”,是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一项紧迫任务。
随着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线上消费迅速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新就业形态。灵活多样的就业模式正重塑着劳动力市场。《2025年数字经济下灵活就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4亿人,其中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约8400万人,占就业总人口的21%。然而,新型用工关系因“从属性”弱化,导致其在现行劳动法体系下面临法律关系定性模糊、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足、职业风险分配失当,以及在权利救济中处于结构性弱势地位等多重挑战。
新业态经济催生规模化就业增量,伴随从业群体扩张,随之而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跃然纸上,亟待通过法理范式重构实现制度供给与治理实践的规制性耦合。一是劳动关系身份认定困难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障碍。在平台经济中,通过规避用工责任策略,如通过众包、代理等方式,将传统劳动关系解构为民事承揽、居间关系,这种去劳动关系化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排除在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保护之外。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足。传统社会保障高度依赖稳定的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和人格从属关系和单位缴费,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弱化了人格从属关系,并且由于平台责任不明和自愿参保成本高等因素,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缺位。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程序存在结构性障碍。一方面,存在证据规则获取障碍。传统劳动关系体系下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掌握证据时承担举证责任。在新业态背景下,平台对核心证据材料形成排他性控制,主要呈现为算法规则、订单数据及奖惩记录等。平台依托其技术架构,将证据材料实施分布式存储与云服务器托管。鉴于算法决策过程高度不透明,骑手无法获取算法日志记录,致使其在遭受处罚时无从知晓具体事由,知情权与申诉权受到实质限制。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仲裁前置的局限性。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属性通常而言难以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发生争议并诉诸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常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如将快递员与平台的关系定性为“临时雇佣/承揽关系”为由驳回仲裁申请,致使劳动者因不符合劳动争议主体要件而被排除在劳动仲裁管辖之外,其程序性救济途径被实质阻断。
面对新就业形态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同时,地方层面也相继开始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单险种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参保等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但根据目前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暴露出两方面的堵点。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权益法律保障,主要表现为政策形态且多属指导性规范。此类指导性文件难以产生强制拘束力,由此导致对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强制性不足。另一方面,企业逐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头部平台企业基于舆情应对、商誉提升及用工风险管控的目的,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设立意外保障机制或创设专项关怀基金等方式提供有限保障。但这类举措呈现显著局限性,其保障范围集中于低概率风险事故,实质构成对养老、医疗、失业等高成本社会保障义务的系统性规避。在同一运营平台框架内,亦存在基于用工性质及地域区划所引致的保障待遇显著差异。企业秉持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惯常将保障成本转嫁于劳动者承担,而保障成本被视为利润侵蚀因素。
新型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其劳动权益保障构成实现分配正义、维护就业市场稳定性、增强劳动者消费能力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巩固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法治要件。面对实践中所出现的痛点和堵点,需要从三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与司法规则。在立法层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法律定位,可探索“第三类劳动者”身份认定方式。在传统“雇员”与“自雇者”之间,创设依赖型自雇者,明确其享有的核心劳动基准权利,如休息权、最低报酬保障权。对于符合完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强制要求平台订立书面协议。在司法层面,最高法可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确立“实质性从属”为劳动关系核心标准,否定“假外包真用工”的规避行为。二是压实从“规避”到“担当”的平台主体责任。确立平台作为用工组织主体与核心受益主体,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法定首要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卫生权及算法公平权等核心领域。通过信用评价刚性约束,将平台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从而实现平台主体从自愿责任到强制责任的转变。将平台技术优势转化为责任担当能力,在数字经济时代重建劳资平衡。三是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以降低救济成本并提升程序效率。传统劳动者维权方式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理赔这些冗长的程序,而且要进行举证,导致传统维权方式难以适应和匹配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维权成本和效率。应积极探索一站式纠纷的解决路径,降低维权时间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作者单位分别为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来源:《河南日报》(2025年12月19日16版)
统筹:吴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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