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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江泽民同志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治国新理念,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创新。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这一重要思想,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一、执政党治国方略的新发展
  江泽民同志关于治理国家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提法,不仅是强调"法治"和"德治"对于治国之必要,而且是强调要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发挥其各自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治理国家的基本要义是,国家运用各种办法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成员的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通观古今中外历史,如果简单地分,大体有两种类型的治国方略:一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为政以德","德主法辅",以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主张德高于法,往往导致"人治"。另一种是西方社会的强调"法治",认为法治胜于人治,把法律看成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而作为"法治"与"德治"二者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中外也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就一面"贞观修礼",以封建道德"正家"、"定天下";一面又制定唐律,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而采取"法德相济"或"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其统治能够延续长久。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李世民"明刑弼教"、康熙"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则达到盛世之境。与中国"德主刑辅"、"德法相济"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quot;神治",又是"德治"。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对治国方略的认识和把握有一个深化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在治国安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并于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同时,十分注意用革命理想和高尚道德教育人民,形成了革命、健康、朝气蓬勃的社会道德风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我们党认识到需要有新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从社会稳定和发展就是硬道理"出发,一方面要求探索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认为"这是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培养"四有"新人,指出必须两个文明一起抓,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非常重视开创国家治理的新局面,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把它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强调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标志着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走向成熟完善。
  我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就其内容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西方发达国家搞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们用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也有一套资本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

  二、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根据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渊源
  法和道德有着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其一,法律规范在规定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尽的相应义务;而道德规范只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其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其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行为的;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决定二者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共同发挥有效治理国家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决定了在治国方略上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产生于共同的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二者的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它们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相互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一,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基本一致。历来的统治者总是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把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过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其二,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强调强制和他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强调教育和自律,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其三,法律和道德在调整方向上有很多重叠之处,在实施中相互支撑。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可以促进法律的遵守和正确实施,道德对于法律的不足部分还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实施,可以扩大道德教育范围,实现道德基本要求。只有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既保持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可见,法律和道德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起到补漏的作用。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介入人们生活较少,而道德则影响人们较多。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制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只有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可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厉行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现实依据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也是德治经济。它要求企业必须讲信用、重信誉,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精神的塑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除了需要法律的规范约束,还需要伦理道德的引导提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社会利益的调节和分配,既要依赖法律,也要依靠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小康社会"不单纯指物质生活的富足,也包括思想道德和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进步。只有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要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保证,以德治作为思想基础。我国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为非作歹,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人民当家作主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法律和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最主要的手段,法律是外在强制性的约束机制,道德是内在自律性的约束机制,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作支撑,而道德的践行又需要以法律为依托和保障。因此,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必须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道德建设,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中国的先进文化,是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顺应世界文明发展大潮,融汇古今中外优秀思想文化成果的文化。江泽民同志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以宽广的世界视野和深邃的历史眼光,批判继承古今中外的政治文化遗产,赋予法治与德治以新的时代内涵,并突出强调二者"紧密结合",使这一治国方略充分体现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只有牢固树立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才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也要逐步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所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纠正和克服以往人治做法和习惯,加强依法治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一部分人中间,产生了忽视道德建设的情况。有的以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可以用法来调节,而道德是软弱的,已经失去了作用;或认为守法就是道德,不必另外提出道德问题;甚至以为提倡道德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些看法,导致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状况和廉政建设的滑坡。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诸如坑蒙拐骗,抢劫走私,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等丑恶现象,无疑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但只有这些还是不够的,没有良好的道德风气精神文明作基础,法制再严,打击再力,也不能有效地消除社会丑恶现象,遏制歪风邪气。而要树立新风,培养新人,搞好社会治安和廉政建设,只有法制是不够的。古人有云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两相配合,才能保证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伴随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而来的不仅有文明与进步,也有某些方面的退化与落后。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一些人愈来愈感受到精神空虚、情感冷漠。因道德失范和法律观念淡薄所造成的违法犯罪率上升、社会责任感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业文明是对法制和道德冲击最为强烈的时代,也是需求最为强烈的时代。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方面的进程,它不仅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法德并举的主张,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了根本指针。那么,如何才能很好地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呢?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注意发挥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合力作用。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结合非常必要。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而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治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的形成,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体现诚信、正义,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要注重道德建设,以德治来降低法治的成本。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以德治国,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除了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第二,各级党和政府应当自觉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其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使我们的法律具备坚实的道义基础;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其二,在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相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我们应当按照以德治国的要求,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应给予一定支持,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从而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其三,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其四,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同时,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紧密结合。只要我们采取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从具体事件抓起,并常抓不懈,就一定能够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到实处。
  第三,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原则,提高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素质和能力。在我国,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键在党,首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践表明,没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法治和德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党就要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更好地发挥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一,党要坚持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法惩处。其二,党要从严治党,发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同时,要重视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和带动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质,让群众感到他们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其三,要注重提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与法律、道德修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领导干部,提高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积极借鉴中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丰富经验,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来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和发展。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quot;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当然,我们虽然借鉴中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的封建社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要强调依法治国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强调以德治国也不能照搬中国古代儒家的学说;即使借鉴和吸收他们中的有益成分,也要坚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赋予其新的内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发展,有机统一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任何借依法治国搞全盘西化,借以德治国搞复古主义,或者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另外,我们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结合的鲜活经验,使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成为人们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