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报告
刘 长 典
(2007年4月2日)
各位代表:
我受省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背景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充分肯定哲学社会科学在推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2001年8月至2002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连续三次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论述哲学社会科学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寄予殷切的希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同样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2004年年初,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不仅充分论述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而且进一步规划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提出了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的新要求。这是一个全面指导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同年9月份,省委下发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实现中原崛起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河南特色,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并对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出了明确部署。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在全党全国人民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不懈奋斗,全省上下为实现省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实现中原崛起而加倍努力的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面对新的时代课题,肩负着神圣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再加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这些都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河南社科界应当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开拓、大有作为。社科联作为党和政府与社科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对社科界和社科类学术团体实施协调、服务、监督与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也面临着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作为指导和规范社科联工作开展的章程,应当遵循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适时加以充实与完善。
现行的《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是2001年6月21日由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5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个章程在规范社科联工作职能,指导、组织和推动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以及加强社科界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哲学社会科学面临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加上社科联自身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社科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
二、章程修改草案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章程修改草案的主要特点
1、本次章程修改草案对省社科联的性质作了更为准确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了省社科联在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任务、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2、章程修改草案对省社科联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及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关于第一章:总则
1、关于本会的性质,原章程表述为:“本会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的联合组织,是中共河南省委领导的全省社会科学界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原有基础上增添“是所属团体会员和省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的内容。这样的表述主要是基于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使之更为符合客观实际;将句中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改为“社会科学界”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同时,为定义确切,在“中共河南省委领导”后加一“下”字。至于添加“省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含第四条第3款)的内容,则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8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22号)的精神列入的。修改后的表述更为科学规范,并有利于准确把握省社科联的功能定位与范围覆盖。
2、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理论的新境界。为此,关于本会宗旨的表述,在原章程的基础上,除将“积极宣传、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意思并入指导思想的范畴外,特别增加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意在突出“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及其对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统领作用。同时,按照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分别增加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服务”等内容。此外,还对原表述中的部分语句、语义作了相应的调整和精减。这样既有对传统的继承,又有对时代精神的体现。
3、关于章程第四条本会基本任务的表述,重在突出宣传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以及社科学术研究、社科宣传普及、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内容,以使省社科联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明晰化。本条目中重点作了6处修改。一是将第一款内容修改为“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为简明起见将原第3、4款合并表述为“履行对本会团体会员及省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各重点联系单位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三是根据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2006-2010-2020) 》的精神,专门增加“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一款;四是将原章程中第8、第9款顺序进行对调,并对内容表述作了精简;五是增加“完成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一款作为第10款,旨在凸显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其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六是作了几处局部修改:为求得逻辑上的一致性,现将第2款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一语删除,将第4款中的“利用”改为“应用”,第6款中将“联系”改为“联合”,第7款中将“评奖”改为“评审”。
关于第二章:会员
1、关于会员权利的条款中,除在第4款中补充“相关信息”一语外,重点增加“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作为第7款,意在更好地体现社科联学术性人民团体的性质和社会科学的工作规律。与之相对应,增加了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
2、关于会员义务条款中,为增强会员的法制意识,在第1款添加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一语。此外,依照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加了会员应“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现第2款),“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报告”(现第5款)的相关款项。再就是将原章程第2款(现为第3款)中“努力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的“效益”改为“水平”,将原章程第3款(现为第4款)中的“及时”改为“按时”,“报告”改为“报送”,“工作情况”改为“工作总结”,以示用语准确和表述清晰。出于同样考虑,对原章程第八条(现为第九条)的内容表述,从语意上也作出了相应调整。
关于第三章:组织机构
1、原章程第十条中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语现改为“主要职权”。为体现省社科联代表大会职权的全面和完善,现增加可“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一款(第5款)。
2、出于表述准确和规范的考虑,将原章程第十条(现为第十一条)中“决定本会的重要会务”改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将“委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经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审议通过后可予以变更或增补”,调整为“委员在任期内的变更或增补,需经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审议通过。”
3、为表述准确和严密,本章及第四、第五章中凡“社科联”词句前均冠以“河南省”或“省”的名义。
关于第四章:经费
本章内容只是将原章程第十四条第1款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简化为“省财政拨款”,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章程修改意见,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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